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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诉讼,安嘉所律师助原告成功离婚
来源:赵丽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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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求与被告离婚,在婚姻期间,双方感情不合,原告已经上诉过离婚,但第一次上诉被法院否决掉了,之后双方关系仍然未见缓和。因而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请求,委托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律师曹成、鲁清欣律师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最终法院在第二次上诉中支持原告诉求,下面我们和本案件负责人曹成、鲁清欣律师来看事情经过吧。

【基本案情】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张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成,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清欣,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男

案情概述:

原告:张女与被告戴男发生离婚纠纷,双方交往1年结婚后,原告发现被告好逸恶劳且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对原告家暴,被告并无履行夫妻扶助义务,婚姻感情不合,因而原告提出诉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登记在被告名下赣XX奔驰车,要求车辆归原告所有;3、婚内男方向原告母亲借款25万元的债务由被告承担。

【裁定结果】

原告提交照片数张证明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关于涉案车辆,原告证词如下:赣XX奔驰车登记在被告名下,系原告母亲购买,后被告拿车做贷款,现车卖给抵押贷款的公司了,登记给案外第三人。

关于25万元债务,原告证词如下:原告称被告分3次向原告母亲借款共计25万元,第1笔,被告有急用,让其找原告母亲拿现金5万元;第2笔,被告赌博让原告找原告母亲借5万元;第3笔,被告要赎车,被告继父说以他的名义向原告母亲借15万元,原告听后向自己母亲拿了15万元,针对借款部分原告未提交相关证据。

法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存在赌博等不良恶习屡教不改,且未尽到夫妻之间互相扶助义务为由第二次起诉要求离婚,经过第一次诉讼之后,未见双方关系有明显缓和,法院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轻松予以支持。

关于诉争车辆,双方均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该车辆的现状及所有情况,该车辆可能涉及案外人利益,不宜在本案中进行处理,如有纠纷,可另行解决。关于原告主张的共同债务,原告对其主张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法院难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张女与被告戴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张女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第一次诉至法院后,法院判决不同意离婚。律师取原告的陈述之后,从几点意见:1、婚后被告好逸恶劳,有赌博吸毒恶习屡教不改,且对原告有家庭暴力 2、被告没有履行夫妻扶助义务;3、第一次诉讼后,被告并没有为修复夫妻感情而做出努力,双方感情仍然不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第二次离婚诉求,关于涉案车辆和金额,可惜的是,原告缺少相关证据和足够的取证条件或者证据去支持其诉求观点。

【本案结语】

本案中,曹成、鲁清欣两位代理律师解决了当事人的诉求,帮助当人事远离这段痛苦的婚姻,使当事人减少了极大的心理压力,远离婚姻中需要承担的苦楚和伤害,若你也遇到离婚纠纷的烦恼,不知道如何处理,咨询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律师曹成、鲁清欣律师,他们定尽心尽力帮您争取到最大的合法权益。

以上内容由赵丽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赵丽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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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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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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