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丽律师亲办案例
一方出轨导致离婚,安嘉所律师为当事人多争取70余万元财产
来源:赵丽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28
浏览量:1174

在离婚案件中,因一方出轨而导致另一方起诉要求离婚的情形并不少见,但出轨后还要求非过错方净身出户的案件却少之又少。本案中,原告出轨后提出离婚诉讼,同时要求被告净身出户。在刘律师的积极帮助下,为当事人成功争取到了70余万元财产分割。

【基本案情】

案由 离婚纠纷

原告:王某,男,汉族

被告:于

诉讼代理人:刘婉婷,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概述

原被告于2013年自由恋爱相识,2016919日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双方均系初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889月,原、被告开始分居,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被告提交照片及通话录音以证明原告存在出轨行为,原告对此不予认可。2016910日,原告与案外人车某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务买卖合同,约定原告以2665000元的价格购买上述房屋,其中定金10万元,首付款1565000元,贷款100万元。婚后房产变更为原被告双方名下,共有情况为共同共有。关于购房款新支付情况,原告提交付款凭证、交易流水以证明原告父母支付了定金10万元,首付款1565000元,以及中介费用67000元,税款80457.15元,被告认可原告父母支付了定金8万元,首付款1565000元以及部分税款并认可其未支付过购买房屋的相关款项。关于贷款,原、被告共同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共计100万,贷款期限为17年,现剩余贷款余额为9341449.95元。双方均认可上述房屋的现市场价值为330万元。原告另提交其书写的借条一张,写明原告向父母借条1812457.15元作为购房借款,被告对该借条不予认可,认为原告父母的出资系对原、被告的赠与。庭审中,原告母亲代表其父亲到庭陈述,要求其二人不再另行向原、被告主张1812457.15元的结款,希望法官在本案分割房屋时一并考虑其二人的出资情况。

起诉前,男方曾草拟离婚协议发给女方,离婚协议表示双方没有共同财产。

起诉后,男方主张房屋所有权,主张父母出资为借款,支付女方折价款。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第32条、第3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房屋归原告所有,因购买该房屋产生的剩余贷款由原告偿还,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给付被告于某房屋折价款70余万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本案具有争议的问题在于房产分配的问题,原告在婚前现行签订购房合同,后于婚后双方共同签订了房屋补充协议,且大部分首付款于婚后支付,涉案房屋又登记于二人名下,同时原告主张其向父母借款180万元用于购买涉案房产,但原告提供的借条并未经过被告的确认。最终,涉案房屋应如何认定成为了本案最关键的问题所在。

刘律师接受委托后,用心专研案件并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寻找原告出轨的证据,最终为当事人搜集到原告出轨的有力证据,并提出如下辩护:

1、实锤证据,据理力争。提供照片及通话录音以证明原告存在出轨行为,过错方在于男方,女方为受害方;

2、人伦情理,在情在理。提交证据证明2人买房时间和结婚时间非常接近,男方父母出资并非债务而是对双方的赠与,应认定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

3、受害方适当照顾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由夫妻双方平均分割,但应适当照顾子女和女方原则合理分割房产。

结合刘律师犀直击要害、利用犀利的辩护意见,法院最终采纳刘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双方感情却已破裂,准予离婚,同时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归男方所有,男方应支付女方折价款70余万元。

【本案总结】

由于一方对于婚姻的不忠导致离婚案件时有发生。如果在离婚的时候,确定一方出轨,那么案件的审理就需要收集一定的证据进行证明,并满足相应的条件,另一方才能获得离婚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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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丽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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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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