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轨这件事,多数是导致离婚的罪魁祸首。在离婚案中,孩子归谁抚养是引起争议的关键原因。那么,在离婚诉讼中没有过错的一方就一定能如愿获得抚养权吗?刘律师以案释法,巧妙结合实务知识及实践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到婚生女的抚养权。
【基本案情】
案由 离婚纠纷案
原告:张某,女,汉族,1984年8月17 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婉婷,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男,汉族,1981年2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
案情概述
张某和赵某于2012年2月6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12年10月13日生一女,名赵某函。双方在婚姻存续过程中,均有对婚姻不忠实行为。
诉讼中,赵某自诉其每月收入1.5万元左右。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张某与赵某离婚
2、判令婚生之女赵某函由张某抚养,赵某每月10日前按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至赵某函年满18周岁时止。
被告辩称:
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其主张张某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但其仍选择原谅原告,不同意离婚;如法院判决离婚,请求婚生之女张某函由其抚养。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张某主张夫妻感情已破裂,本院予以认可,应依法判决离婚;对于子女抚养问题,考虑双方婚生女赵某函年龄还小,且为女孩,张某平时亦尽到照顾义务,由张某抚养更利于其成长。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37条、3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离婚;
二、婚生女赵某函由原告张某抚养,被告赵某自2019年2月其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4000元,至赵某函年满18周岁时止;
三、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庭审中被告企图以女方出轨为由,引导法官在主观上认为女方为过错方,为自己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增加胜算。其误以为法院对于孩子的判决肯定偏向无过错方。其实不然,根据刘律师多年的实战经验总结,孩子判给谁取决于谁能给孩子带来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法官通常以6方面综合考量孩子的成长环境,切记在庭审中应着重突出:
(1) 突出自己的工资收入或经济条件的优势;
(2) 突出自己的受教育程度、所居住的环境等人文方面优势;
(3) 突出自己及自己父母能给孩子陪伴;
(4) 证明孩子有长期与自己生活的习惯;
(5) 依法律规定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6) 证明对方存在不利于孩子成长的因素;
在实际案例中,各法院都坚持了“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观点,刘律师正是抓住了关键点,语言犀利、直击要害,充分向法院诠释了原告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最后为原告争取了婚生女的抚养权。
【本案结语】
在离婚纠纷中,除了财产分割外,子女抚养权的争夺也是诉讼的焦点问题。法院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是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司法实践中,抚养权一旦确实后,想要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是相当困难的,除非出现了法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