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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遭受家暴时保留证据的重要性
来源:赵丽律师
发布时间:2019-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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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是避风的港湾,是温暖的摇篮,是心灵的归宿。然而,家暴却是破坏着家庭幸福指数的重要诱因。很多受害者在面临家暴时因不会收集或保留证据,致使民事调解和诉讼困难,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本案当事人诉称其遭受过家暴,但因提供不了实质证据而不被法院采纳,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曹成律师教你,当你遭遇家庭暴力时,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案由:离婚纠纷案

原告:靳×,女,1981年3月11日出生

被告:邢×1,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曹成,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概述

原、被告自行相识,于2008年7月11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2014年4月4日生育一子,名邢×2。双方因家庭琐事、与双方父母的关系处理不当产生矛盾,2016年春节后双方正式分居,被告搬出双方共同居所,子女随原告和原告父母一起生活。原告诉称:婚前双方大多数时候两地分居,结婚后也是两地分居,2012年后才开始一起真正生活。共同生活后因家庭琐事经常遭被告欧打,被告家暴时原告没有报警,没有看过医生,也没有告诉父母。请求:1.判令双方离婚;2.婚生子邢×2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0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婚后因为原告要读研究生,去了外地,被迫两地分居。关于原告提出的家庭暴力,双方很少争吵,也没有过家庭暴力,被告从来没有动手打过原告。双方发生争吵过程中没有过肢体接触。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已生育子女,被告认为双方感情基础好,没有到感情破裂的程度,被告可以改正错误,缓和原告和被告父母的矛盾,愿意继续和原告共同生活,希望法庭给被告机会。


【审判结果】

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之后登记结婚、组建家庭,具有感情基础,并已共同孕育子女,双方应该予以珍惜。双方因家庭琐事和与双方父母的沟通障碍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被告认为双方感情基础良好,没有感情破裂,被告愿意改正错误,缓和原告和被告父母之间的矛盾,希望继续与原告、子女共同生活,不同意离婚,本次以不判决离婚为宜。双方应珍视夫妻感情,加强沟通,以积极、宽容的心态经营婚姻生活,营造和睦的家庭关系。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靳×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本案涉及“家庭暴力”相关法律知识,家庭暴力是离婚的法定原因之一,但本案法院并未判处双方离婚,主要原因在于当事人各执一词,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主张遭受家暴时应提供实质证据加以证明侵害的事实,但原告无法提供证据论证家暴事实的存在。曹律师根据自身实务经验及法律知识,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以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

1、遭遇家庭暴力时,处理措施:

在遭遇家暴时,首先应选择报警,这是抗诉暴力最有利的书面证据。

2、如果当时没有报警,事后补救措施:

2.1、证人证言

街坊邻居、亲朋好友等目睹事实发生的当事人均可作证,或者委托律师以调查笔录的方式向证人进行取证。

2.2、向其他机构组织求助的书面证明材料

遭遇家暴后,可向妇联、居委会、工作单位等投诉,事后可以请求这些单位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2.3、医疗记录的诊断证明和治疗的凭据

遭遇家暴后,在医院治疗的诊断证明、医药费的收据以及病例,也可证明被实施侵害的行为,无论是轻微伤还是重伤,留下这些证据有利于今后有关部门处理此事,但此证据不能准确谁实施了侵害行为,须与其他证据一起使用。

2.4、视听资料

实施行为发生时,如有录音、录像、微信聊天等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2.5、悔过书或保证书

这是一种事后弥补的书面证明材料,可作为有力证据,如有相对独立的第三人在场见证更佳,须让加害者与见证人签名。


【本案结语】

家庭暴力是隐蔽的,因此受害者的勇敢指认是制止家庭暴力的重要途径。暴力行为一旦方式后没有进行有效的干预,加害行为会愈加频繁与严重。曹律师告诫,如加害行为发生时应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报案,并请求他们开具验伤通知书,到指定的医院验伤,或到司法鉴定机构做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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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丽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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