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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主体不适格,无法控诉对方重婚罪
来源:赵丽律师
发布时间:2019-10-30
浏览量:460

婚姻是一个神圣的关系,容不得半点欺骗,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诱惑的增加,重婚案件越来越多,那么判断重婚罪的几个关键点是什么呢?本案中上诉人被判主体不适格,这对裁定对方是否为重婚罪也很重要,下面我们和本案代理人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曹成律师来看事情经过吧。


【基本案情】

案由:重婚纠纷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陈某,女

诉讼代理人:曹成,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曾某:男

案情概述:

法院审理原审自诉人陈某与被告人曾某犯重婚罪一案,做出刑事裁定后。原审自诉人陈某不服,一审中,法院认定陈某主体不适格,驳回陈某对被告人曾某的起诉。陈某不服判定结果,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主体不适格的证据不足,曾某的行为构成重婚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


【裁定结果】

对于上诉人陈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的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主体不适格的证据不足,曾某的行为构成重婚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的相关上诉理由及代理意见。

经查,根据法律规定,重婚案作为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提起自诉。对于重婚这一案由而言,只有被欺骗而与他人重婚,或者本人合法配偶与他人重婚的,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重婚案件被害人。

根据上诉人陈某提交的证据,其至迟在2014年即已知晓曾某已婚,而根据原审被告人曾某提交的证据,上诉人至迟于2010年即知晓曾某的婚姻状况。据此,无论此后,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人之间是否存在重婚行为,现有证据均不能证明上诉人陈某属于重婚案件被害人;由于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陈某系本案被害人,一审人民法院据此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之处,故法院对于上述上诉理由及代理意见,不予支持。故裁定:驳回陈某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律师解析】

如何判断是否构成重婚罪要从重婚罪的四大构成要件来判断: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由于双方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陈某系本案被害人,故驳回陈某上诉。


【本案结语】

重婚罪属于自诉案件,自诉人必须首先能够证明自己是合法配偶,再证明对方犯了重婚罪,注意收集证据,在我国传统文化中,夫妻的定义是很神圣的,希望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思想的解放,传统文化中好的东西别弄丢了,当然了,如果你在这方面的权益受到损害,可向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曹成律师寻求解决方法,曹成律师必定会尽心尽力帮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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